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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诉z讼时效后一天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2013年7月28日签的借条,则两年诉z讼时效的话,后一天是2015年7月28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起诉的后一天是2015年7月27日,以过了诉z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改判认为2015年7月28日才是起诉的后一天。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民z法通则》第z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z法z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z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诉z讼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7月27日止。黄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邹某发送短信告知相关的债权转让事宜,吴某并于当日向一审法z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z讼,即吴某提起本案诉z讼时,是在《民z法总则》施行前,《民z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z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二审对吴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关于诉z讼时效问题。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后,吴勇勇、黄建辉于2015年7月28日向一审法z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z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对于诉z讼时效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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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执行案件终本后如何申请恢复执行?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人民备案。那么,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终本案件,使其继续执行呢?有以下4种方法:
1、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人民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还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2、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比较熟悉,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
4、查询后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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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对方开庭后还能提交证据吗?
律师解答: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但法z院一般不予审核,如法z院认为该证据非常重要足以影响审判的话,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对对方是恶意在开庭后才提交证据,法z院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z讼法》第z一百二十五条第z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z法z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z法z院调z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z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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