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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前后约定矛盾怎么办承诺守信 二手房纠纷律师

产品编号:2743688415                    更新时间:2024-04-29 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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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有效吗?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应当依照《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z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z讼。

买受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z讼。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履行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z决合同继续履行:

(一)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二)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三)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

(四)有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属于《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一方请求追回房屋的,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审查。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连环买卖纠纷可以请求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其他合同参与人同意过户,就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有一个参与人不同意的,就只能要求赔偿违约金,不能要求过户。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五条:房屋连环买卖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终买受人以其合同相对人为被告提起诉z讼,请求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通知参与房屋买卖的其他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z讼。

被告以及第三人不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判z决当事人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z法z院可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的规定驳回终买受人的诉z讼请求。

《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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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无购房资格,卖家违约了还要担责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极大可能判z决合同解除,互不担责。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未按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但买家也无购房资格,终法z院判z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赔偿。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简卖家应在办妥房地产权证书后20日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简卖家抗辩因2017年广州购房新政规定房屋房产证出具后两年以内不能转让,而吴买家提出公证的方法,简卖家不同意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因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才导致简卖家没有申请提前还款。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z府办z公厅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z府办z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涉案房屋并非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房屋,并非该通知的调整对象,而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简卖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提前还贷,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吴买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易递件时具备购房资格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但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吴买家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且双方亦未就吴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对过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故吴买家对涉案交易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吴买家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且简卖家亦无异议,故法z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吴买家主张简卖家返还定金50000元及房屋契税15511.56元。驳回吴买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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