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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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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2743688416                    更新时间:2024-04-29 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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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加盟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故若要证明公司违约,必须提供其他违约证据。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

判z决书节选:

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朱某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法z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仅以公司不符合两店一年为由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两店一年或备案只是行政管理规定,违反的话仅是可能受行政处罚,于解除加盟合同退款无关。若仅以此为由起诉退款会败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并返还合作费用、材料及设备款的诉z讼请求。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前述条例第八条第z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前述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并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被告虽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向原告披露了相关信息,但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没有披露哪一份信息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选择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中,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品牌支持、设备物料供应、店面设计与经营指导等服务,并开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对于被告的经营资源应当有了一定的了解。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两店一年、是否披露相关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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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仅以商标未注册为由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注册商标才可开展特许经营行为,企业标识也可以,若仅以此为由起诉退款会败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并返还合作费用、材料及设备款的诉z讼请求。

其次,从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来看,被告并无承诺向原告提供“某茶”的注册商标,而“某茶”项目标识的知识产权也并非仅包括注册商标这一个种类。审理中,被告也提交了案外人南京荣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证据,被告并获得其商标授权,虽然授权书所涉及的商标并非简单的“某茶”三个中文字,而是“某茶”图文商标,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案外人向其主张过涉案标识“某茶”的权利而影响其实际经营,故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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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公司发货不足额构成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搜集证据,但这些违约行为对解除合同退加盟费的影响是否有帮助还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产生诉z讼的念头后,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收集了。若确实有证据,可拿给律师看,分析胜算把握。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三,关于货物的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已支付了货款59246元,但被告实际发货的货物价值仅为30000余元,被告未足额发货构成违约。根据被告提供的快递单、物料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证实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再结合原告庭审所述,本院对被告已向原告发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及原告签名确认的物料清单上均载明,原告应于货到后的24小时进行验货,但原告收到货物并实际开店使用后一直未就货物问题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约定,亦不符合常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未足额发货,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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