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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2744868834                    更新时间:2024-05-01 08: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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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两个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向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向任何一个申请都可以,先受理的不得移送至其他。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康王路某隧道,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与荔湾区之间,跨越两个区。涉案合同为对隧道和基坑进行安全监测,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故广州市越秀区人院与广州市荔湾区人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法》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院起诉的,由的人院管辖。”《人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的人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院。”由于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对本案先受理,故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院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审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执行异议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各类民事经济类案件,为您争取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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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庭时能再举证期限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时,双方为反驳对方的证据,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再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书节选: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因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只有,缺乏真实的转账交易流水,无法证明有真实交易的存在。原告为反驳被告这一主张而补充提交相应转账记录,本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酌情给予原告两天的举证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主张存在程序瑕疵,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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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现生效的书了自己的权益能起诉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生效的书。是否能撤销由审理认定。

相关法条:

《民事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对当事人双方的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人民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人民经审理,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定、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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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庭时能变更请求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本来起诉要求确认共同共有拆迁补偿权益,开庭时变更成要求确认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权益,且要说明份额,一审不予处理,也就是不同意原告变更请求。二审认为一审的做法不对,裁定撤诉一审,发回重审,对拆迁补偿权益的份额进行认定。

书节选:

本院认为,一、经查,2021年3月31日,钟某2向一审起诉,要求确认广州市黄埔区某号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共同享有和负担。2021年8月17日一审开庭审理时,钟某2变更其诉求为确认32号房屋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各享有50%份额,由此可见,钟某2的诉求已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二、一审认为,因钟某2在本案诉请中并未对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主张,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不对钟某2与钟某1、杨某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处分,该节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并导致未能针对钟某2的请求进行处理,属于漏判,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综上,裁定撤销一审。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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