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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请律师多少钱询问报价「多图」

产品编号:2747746586                    更新时间:2024-05-06 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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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除了押金不退还有其他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一般租赁合同都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只需要押金不退,但也有租赁合同约定还要赔偿其他损失的,这就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看清楚合同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承租z人提前解除合同的,除了押金不退,还要赔偿实际损失,终法z院判z决空置期间的租金和再次出租的租金差价损失,承租z人都要赔偿。

判z决书节选:

双方《租赁合同》第十条第3款“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的约定,潘某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华某公司,并要求华某公司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因华某公司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华某公司于2016年6月搬离后,潘某于2016年11月才将涉案房屋租赁出去,故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属于潘某的实际损失,法z院参照租赁合同约定标准认定潘某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损失为3264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潘某之所以在华某公司的租赁期限内再次将涉案房屋出租,完全是由华某公司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致。如华某公司可依约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则潘某既无需再次出租涉案房屋,亦可按其与华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故曾某于2016年11月承租涉案房屋与华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之间的租金差额76772元,亦为潘某的实际损失。综合上述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因华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潘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32640元+76772元=109412元。判z决华某公司赔偿潘某损失109412元。

广州疫情导致租赁合同解除,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张静咨询:如果因疫情或防控措施而解除租赁合同,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能搬走的就搬走,不能搬走的,出租z人同意装修的,装修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取得出租z人的同意,否则出租z人可以要求承租z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所以这里仅考虑经得到了出租z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况。

装饰装修物分为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和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可以分离拆除,分离也不会毁损或者花费巨大费用的物品。而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则与房屋结合在一起,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分离需花费巨大费用。

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条、1条的规定。未形成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承租z人所有。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z人应当恢复原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疫情期间承租z人无法回来,房屋需维修怎么办?

咨询:疫情期间,承租z人无法回来,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义务有谁承担?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都有责任维修房屋,谁方便谁维修。如因不及时维修造成损失,责任按公平原则分担。

承租z人有妥善保管承租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2条的规定,承租z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疫情而无法履行租赁物保管义务的情况,承租z人应该要通知出租z人,履行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z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z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z人怠于通知,致出租z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z人应负赔偿责任。

出租z人也有维修出租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z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z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z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z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z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z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z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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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中什么情况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如一方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等情况,可要求法z院根据公平原则解除或变更合同。注意疫情不属于情势变更,而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解除合同可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类似判z决书节选: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z法z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z法z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可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它包括了三个方面:其一,事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二,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乃至丧失;其三,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候,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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