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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怎么委托价格合理 擅长房屋租赁案件律师

产品编号:2780925071                    更新时间:2024-07-05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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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因道路施工或修地铁,承租z人能要求减少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道路施工的确会影响路边商铺的经营。如下面这个案件,因道路施工承租z人要求每少5000租金,出租z人虽未书面同意但仍收了租金,后出租z人以承租z人擅自减少租金为由主张承租z人违约,法z院就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高某、万某酒家是否应该向沙某厂支付减少的租金130000元及因擅自减少租金及逾期缴交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63280元的问题。由沙某厂提交的租金缴纳明细表可见,自2016年9月起至今,高某每月向沙某厂支付的租金为75000元,且从2017年10月起改由林某向沙某厂每月支付租金75000元。故高某、林某已向沙某厂按照75000元/月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已长达两年之久,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且道路施工的确给高某、林某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高某、万某酒家方要求减少租金5000元亦符合事实常理,为此,法z院认为沙某厂已默认了该租金每少5000元的口头约定行为,高某、林某已交齐租金,要求滞纳金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z院对于沙某厂要求高某、万某酒家向沙某厂支付减少的租金130000元及因擅自减少租金及逾期缴交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63280元的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漏水起诉赔偿,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张静律师解答: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负责举证。业主如无证据证明漏水原因,也可申请法z院鉴定,如鉴定出来是谁就由谁赔偿,如鉴定不出来,则可能驳回原告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案系崔某提起诉z讼而引发,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崔某应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鉴定的问题。法z院为查明漏水事故原因,先后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因受制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以及现场等原因,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故此,崔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法z院不予支持其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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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判z决租赁合同无效后,还要支付交接前的房屋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判z决合同无效后,就应立即返还房屋,如延迟返还,如无合理原因的话,承租z人仍需承担返还之前的占有使用费(按租金标准)。如有合理原因,则法z院根据情况判z决各承担一半。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邱租客应否支付2019年3月至7月6日租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本案纠纷,邱租客经营至2019年4月底,在此后诉z讼期间,一审于2019年5月已释明合同无效,双方理应相互返还,但至2019年7月6日才交接完毕。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在此期间亦因评估需占用案涉房屋,故在此期间的房租可各承担一半,即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17677元(38000元/月×2+(38000元/月×2个月+38000元/31天×6天)/2)。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托管合同超过20年租金部分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超过20年租期部分为无效合同,租金可以退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辩称20年过后的几年租期是赠送的,法z院不予认可,仍判z决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凯某公司上诉主张,洪某仅支付了涉案物业20年使用权的对价,后4年7个月使用期限为赠送的部分,其不应向洪某退回已收取的该部分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款。经查,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后4年7个月为凯某公司赠送给洪某的使用期限,但对于作为承租z人的洪某而言,其就涉案物业所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建立在可以实际使用24年7个月的基础上,即该款项为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出租方凯某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为涉案物业提供4年7个月的免费使用期限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亦不符合常理。由此,一审判z决认定凯某公司与洪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权转让款应为24年7个月使用期限的对价,并基于涉案合同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判令凯某公司应当向洪某返还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凯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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