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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主营: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

如何提反诉咨询询问报价「广州合拓」

产品编号:2805921200                    更新时间:2024-08-23 08: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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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律师费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能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能在本案中要求对方承担已经支付的律师费,剩余未支付部分,需在支付后另案起诉。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律师费,《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以诉z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现冯某为本案诉z讼委托律师代理,并实际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该费用也符合律师费收费标准,故王涛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该款项。冯某要求王涛支付律师费10000元,超过2000元的部分尚未实际支付,故法z院不予支持。冯某可在实际支付了该费用后,另循途径主张以救济自身权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各类民事经济类案件,为您争取z大权益,欢迎咨询。

仲裁和有什么区别?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到仲裁会申请仲裁,必须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且准确地约定了仲裁委的名字,这样就不会受理,只有该约定的仲裁会能受理。而到提起不需要约定,只要没有仲裁条款,都可以到提起。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案件的审判庭由,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而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也不认识仲裁员,所以也没法选择,此种情况下就由仲裁会仲裁员。

三、审理是否公开及书是否上网不同。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书一率上网。

四、费用缴纳不同。仲裁费一般是费的两倍多,很多当事人一听可能觉得太贵了接受不了。实际上是两审终审,一审和二审都要交费,金额都一样,而仲裁是一裁终决,不能上诉,只需要交一次仲裁费。算起来金额实际上差不多。

五、申请执行的不同。书是向一审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是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程序都是一样的。

六、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同。只有合同纠纷能仲裁,因为必须合同明文约定仲裁条款。而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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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事中哪些情况下会驳回起诉?

   张静律师解答:驳回起诉,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

6、被告提出有仲裁协议。原告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7、劳动仲裁前置。

8、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重复起诉。对、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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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庭时能变更请求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本来起诉要求确认共同共有拆迁补偿权益,开庭时变更成要求确认按份共有拆迁补偿权益,且要说明份额,一审不予处理,也就是不同意原告变更请求。二审认为一审的做法不对,裁定撤诉一审,发回重审,对拆迁补偿权益的份额进行认定。

书节选:

本院认为,一、经查,2021年3月31日,钟某2向一审起诉,要求确认广州市黄埔区某号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共同享有和负担。2021年8月17日一审开庭审理时,钟某2变更其诉求为确认32号房屋旧村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由钟某2、钟某1、杨某各享有50%份额,由此可见,钟某2的诉求已由“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二、一审认为,因钟某2在本案诉请中并未对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主张,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不对钟某2与钟某1、杨某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处分,该节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并导致未能针对钟某2的请求进行处理,属于漏判,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综上,裁定撤销一审。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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