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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请律师多少钱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产品编号:2807222675                    更新时间:2024-08-26 05: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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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停产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也要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只不过保证金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虽然登某公司已将涉讼房屋交付肯某公司,但肯某公司并未将房屋投入使用,也未从中获益,故登某公司要求肯某公司继续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利息,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场地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6日,场地交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且从场地交还的证据中显示实际发生600多吨水费,因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因案涉场地由肯某公司实际控制、占用,故登某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z院判z决第三项欠妥,本院予以撤销。肯某公司应向登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进场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进场费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无约定的,按照租期折抵后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进场费的性质。杨某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进场费为案涉商铺的装修及设备。邱租客对此予以否认,杨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对于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对于进场费属于什么费用未能作出一致解释,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可认定该进场费用为案涉房屋使用的相关对价,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租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进行相应折抵较为合理,经折抵已实际使用的日期(至2019年7月6日),故应返还110501元(120000-120000/3133×248)。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商铺恢复原状之前的期间要支付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视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的时间而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z人需恢复的项目比较多,恢复之后商铺才能正常使用,故法z院判z决恢复原状之前的期间也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其恢复涉案商铺原状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虽华某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华某公司返还商铺时需恢复原状,但约定了华某公司需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根据华某公司向涉案商铺所在管理处提交的《恢复施工申请书》可知华某公司需恢复的项目较多,其中还包括了水电设施,如不恢复将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故即使华某公司在2019年8月29日搬离涉案商铺时告知了刘某蔬菜行,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恢复原状亦合理合法,华某公司应在恢复原状之后才能真正履行交还义务,故华某公司应支付占用费至其恢复原状并交还给刘某蔬菜行之日止。另外,华某公司称其在2019年10月12日已恢复原状并交还涉案商铺给刘某蔬菜行,但刘某蔬菜行对此不予认可,华某公司亦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华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蔬菜行在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华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0日交还涉案商铺,故华某公司仍应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占有使用费65691元为宜。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支付占用使用费至2019年10月31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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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中什么情况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如一方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等情况,可要求法z院根据公平原则解除或变更合同。注意疫情不属于情势变更,而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解除合同可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类似判z决书节选: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z法z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z法z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可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它包括了三个方面:其一,事由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二,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乃至丧失;其三,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将显失公平。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候,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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