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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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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能退房吗承诺守信「广州合拓」

产品编号:2776424931                    更新时间:2024-06-27 0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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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公寓买卖合同解除,电商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能退,如下面这个案件,就退还。

书节选:

信某公司是否应向黄买家返还电商团购费5万元。首先,信某公司主张其向黄买家提供的系中介服务,但《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未记载有中介方参与合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中介机构为案外人,并非信某公司,且黄买家与信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无证据证实信某公司促成了黄买家与林卖家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根据信某公司提交的《公寓部分代理服务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信某公司系受案外人委托提供涉案公寓的电商整合营销服务,而电商团购费在成交的情况下作为其代理费。上述事实与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向交易双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情形明显不同。其次,从《购房团购确认函》的内容来看,信某公司系团购组织单位,购房人支付5万元的对价是享受团购专属优惠,即“5万抵8万一口价”,因此,可以认定该团购费应属于黄买家购买房屋交易对价的一部分,信某公司主张该团购费属于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黄买家与林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黄买家并未终享受该团购优惠,信某公司作为团购费的收款人应负有返还团购费的义务,信某公司返还团购费5万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商品房后房产证未出,开发商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起诉开发商公司的股东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开发商的股东公司配合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某投资公司是否应当协助宋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

宋某与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合法有效。宋某已依约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已接收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至宋某名下,宋某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里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宋某已提交证据证实其目前具备购房资格,且没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存在过户障碍,里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宋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里某房地产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注销。《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款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现无证据证实里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本案债权债务纳入范围情况销登记,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中某投资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公司义务,中某投资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对里某房地产公司的本案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故,中某投资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宋某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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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楼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楼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一般的质量问题不足以拒绝收楼,开发商只承担维修责任。除非是重大的质量问题,如整栋楼的主体质量有问题,才可以拒绝收楼。而实践中,只要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没有主体质量问题。

判z决书节选:

第二,关于罗买家主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装修合同解除的问题。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银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楼宇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水、通电、通气、通邮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事实上于2019年7月12日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银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交楼,应承担违约责任。银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罗买家发出《收楼通知书》,罗买家确认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收楼。上述时间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均逾期不超过180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罗买家不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虽罗买家在涉案房屋交接时提出质量异议,但系房屋的质量瑕疵问题,罗买家也已要求银某公司进行维修整改,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银某公司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罗买家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的约定,故罗买家于2019年7月20日提出的关于质量瑕疵的异议不能成为拒绝收楼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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