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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咨询服务介绍「在线咨询」

产品编号:2779073626                    更新时间:2024-07-02 05: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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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不服宅基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异议,法z院可以要求评估人作出解释或补充。当事人收到补充后仍不满的,可以交费由评估人出庭接受询问。但除非有证据证明评估人没有资格或评估程序,是不能申请重新评估的,法z院仍会按评估报告判z决。

相关法律规定: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z法z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z法z院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z法z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z法z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z法z院应当根据《诉z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z法z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约定只买房不买宅基地,协议就有效了吗?

张静律师解答:仍然无效,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房与地是不可能分开的,所以无论怎样约定,都是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协议无效。

书节选:

   认为,根据《典》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李买家非广州市花都区某村的村民,故其无权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买卖行为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李买家与李卖家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虽然系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但是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因此李买家与李卖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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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的宅基地房已经拆掉了,发生争议还能打官司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宅基地证上登记的房屋已经拆掉了,新建了房屋,那么就不能打官司了,会以新建房屋没有报建,违建为由不予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仍然对新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返还房屋,赔偿损失。二审认为房屋因改建已经丧失相互返还的基础了,改判撤销退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的判项。

书节选:

首先,案涉《见证书》签署于1999年9月21日,根据当时施行的《土地管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案涉《见证书》约定内容为伍卖家向马买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上盖房屋产权,而马买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方当事人签署《见证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一审认定该《见证书》无效,合法正确。

其次,伍卖家将房屋转让予马买家,马买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二十多年,并进行了改建,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处理纠纷,共同构建诚信和谐新农村。原房屋因改建已丧失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基础,伍卖家亦在一审中撤回要求马买家腾空房屋返还的请求,一审判处伍卖家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房屋差额损失,实质上是对合同无效后相互返还的法律后果的处理,但该处理缺乏事实及当事人诉请依据,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改维持确认《见证书》无效的,撤销退购房款和赔偿房屋差额损失107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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