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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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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较强的合同纠纷律师顾问* 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

产品编号:2737146159                    更新时间:2024-04-17 1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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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广州网络公司的淘宝会员被冻结了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因违反了网络服务协议被平台冻结,则起诉也难以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网络公司因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价里出现推广链接,终被冻结账户佣金,起诉解冻败诉。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景某公司自愿注册阿里妈妈会员,与阿里妈妈公司签订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阿里妈妈公司在淘宝网站内推广排查中发现淘宝网商品评价区中的评论出现蘑某某、*、公众号等字眼后,通过景某公司*公众号打开淘宝网商品淘口令链接,其中账户ID与景某公司ID一致。根据景某公司、阿里妈妈公司双方在《阿里妈妈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商品评价页面进行推广。景某公司违反《阿里妈妈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论中以推广其*公众号的方式进行推广构成“评价布串”,为站内违规推广。景某公司举证“蘑某某APP”截图并主张案涉商品评论可能系“蘑某某APP”所为,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案涉商品评论中明确指向景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蘑某某”,故阿里妈妈公司根据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认定景某公司构成违规推广,并对景某公司进行扣分54分并冻结其账户佣金,并无不当。根据《阿里妈妈服务协议》、《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措施的规定,加之景某公司在申诉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阿里妈妈公司基于该违规行为对景某公司账户佣金予以不予结算,并无不妥。景某公司主张阿里妈妈公司恢复其账号扣分及支付其佣金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驳回宿迁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经法z院释明合同无效后仍不变更诉z讼请求,二审还能变更吗?

  张静律师解答:还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一审以合同有效起诉赔偿,经法z院释明合同无效后仍不变更诉z讼请求,一审法z院遂判z决驳回其全部诉z讼请求。二审中某告表示同意合同无效,原愿意按照合同无效处理。终二审法z院认为为了减少诉累,改判按照合同无效处理了。本案中属于法官灵活处理,如果法官刻板一点的话,也可以判z决维持原判,让原告再另案起诉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是不能变更诉z讼请求的。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法z院认为,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效力,因涉案租赁物为建筑,故一审法z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虽经一审法z院释明,张某表示不变更诉z讼请求,但二审中张某明确表示认可法z院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并要求基于该无效合同对于其诉请作出处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二审对张某的请求予以准许。

针对张某的原诉z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相互返还的原则,张某诉请付某返还租赁保证金39000元应予以支持。改判1、撤销一审判z决,2、付某向张某返还租赁保证金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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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上写的公司名与盖章的公司名不同告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要根据对账单、公司是否注册、收款人名称等综合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上写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且盖章都是另一个公司名,其公司员工也*上表示合同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故法z院认定由盖章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两个公司都已经成立,也可以两个公司一起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万某包装公司与伊某电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伊某电子公司尚欠万某包装公司货款640937.96元的事实有QQ聊天记录、支票、票z据交换退票理由书、送货单、材料进仓单、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相互印证证实,法z院予以认定。对于张某提出的万某包装公司实际与“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与伊某电子公司无关,伊某电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经审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材料进仓单上的公司地址和实际收货地址都是伊某电子公司地址,刘某也陈述早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时,伊某电子公司尚未成立,所以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此外,在经营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也向万某包装公司开出支票用于支付货款,双方员工在交易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表示对账单只能加盖伊某电子公司的印z章,鑫某公司和伊某电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上述交易双方的沿革、收货的实际地点、付款方付款的情况、伊某电子公司陈述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等事实相互印证,能证实实际向万某包装公司购买纸箱的是伊某电子公司,张某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z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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